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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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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责任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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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处 |
洪昕 |
8568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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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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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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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条件 |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
2、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
3、符合防洪和避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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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人提供
的全部材料目录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建设项目涉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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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
由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自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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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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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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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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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建立相关制度,在各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立即指定另外的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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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本机关许可程序过程中查询相关信息,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活动。审查、决定环节的阶段性结论意见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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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举报投诉途径 |
局监察室:8568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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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2、局网站,地址:http://www.czwate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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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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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市水利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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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王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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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6697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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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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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方式、
地点、工作时间 |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等法定申请方式。
2、申请地点:常州市行政中心3B530室
3、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点到12点,下午1点到5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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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
节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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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疑问,首问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2、如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出具收件清单并立即向作出受理决定的责任人转交,如果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5日内制作《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事项及理由是否表述清楚,是否有申请人(鉴章)或单位(盖章);
(二)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五)应由有关机关签章的材料是否盖有公章;
4、《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材料补正告知书》由本环节责任人员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责任人应以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并使用送达回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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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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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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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洪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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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5681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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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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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
节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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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许可标准等。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承诺的办件时间不扣除,受理环节的责任人要承担责任,可以补正的通过发补正通知书;如果是材料本身的实质问题,不能补正的应及时提请作出许可决定的责任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可以补正的通过发补正通知书,承诺的办件时间可以扣除。承办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在剩余法定时限内决定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时间,申请人未能及时补正的,应及时提请作出许可决定的责任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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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本部门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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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何种情况下需要听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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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可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听证的,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制度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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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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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招投标、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等特殊程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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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上述特殊程序的,请提供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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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应使用统一的常州市水利局行政许可规范性文本,并统一编号,原则上按照受理时间顺序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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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材料、收发文书时,原则上应通过受理窗口出具书面文书通知申请人,但如在现场勘探中发现问题,或者当事人认为现场领取更方便,勘探人员可当场发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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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其他职责 |
1、本环节责任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制作审查意见书。
2、根据决定环节的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书。
3、自许可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办公室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常州水利网上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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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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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岗位 |
局分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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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张萍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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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568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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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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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
职责 |
1、在决定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2、如是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3、本环节责任人根据审查结果,依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并签发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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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材料、收发文书时,原则上应通过受理窗口出具书面文书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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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人认为许可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重大事项,应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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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机关决定,法律依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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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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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市水利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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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岗位(人员) |
王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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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6697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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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限 |
2个工作日内采用法定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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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并在常州市水利局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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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节职责 |
l、许可决定在承诺期限内送达。2、制作并使用送达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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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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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未能说明的请注明 |